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12月26日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二審稿進行分組審議。分組審議中,委員們認為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是為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壯大奠定良好法治基礎的重大舉措。草案二審稿既吸收了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形成的可復制、可推廣的成熟經驗,又反映了全國大多數地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面和共性需求,篇章布局合理,內容上總體成熟。同時,委員們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職責應當兼具營利性和公益性,但營利性是重要的基礎,這既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也是推進鄉村全面振興的基本要求?!眲⑿尬奈瘑T建議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近期召開的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在總則部分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營利性的職能職責進行更多原則性表述,同時與鄉村振興促進法進行有效銜接。
史耀斌委員認為,目前草案在制度設計上主要是以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為主,并沒有明確涉及鄉鎮級集體經濟組織??紤]到目前設立鄉鎮級集體經濟組織的比例比較低,而且多為村集體經濟組織聯合設立,他建議在草案中對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作出相關原則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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