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促進兩地資本市場共同發展,中國證監會和香港證監會原則同意兩地交易所將合格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納入互聯互通ETF互聯互通后,內地和香港投資者可以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券商,在規定范圍內買賣在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ETF基金份額ETF納入基于股票互聯互通的基礎設施連接主要制度安排參照股票互聯互通,遵循兩地現有的資金運作,交易結算,運營模式等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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