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滬深交易所均就公司債券相關業務規則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9月30日。
滬深交易所此次規則起草修訂主要是按照證監會統一公司債券發行審核工作的安排,對公司債券的發行上市審核、發行承銷和存續期自律規則等作了適應性修訂。
構建統一的公司債券監管制度規則體系
本次滬深交易所起草修訂共涉及5項業務規則,分別為《審核規則》《發行承銷規則》《上市規則》《掛牌規則》和《適當性辦法》。
滬深兩所介紹,本次規則起草修訂主要是按照證監會統一公司債券發行審核工作的安排,做好自律監管層面的制度銜接,對公司債券的發行上市審核、發行承銷和存續期自律規則等做了適應性修訂。
規則起草修訂工作中,主要考慮制度上要規范透明,執行上要簡便高效,支持市場各方參與主體繼續依法依規用好公司債券融資工具,服務好實體經濟和產業企業的融資需求,推動債券市場高質量發展。
本次全面、系統修訂制定公司債券發行上市審核、發行承銷和存續期自律規則,主要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堅持制度先行、規則先行,做好交易所自律規則層面制度銜接,構建統一的公司債券監管制度規則體系;二是結合債券市場監管實踐,按照深化債券注冊制改革要求,補齊制度短板,進一步強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管。
本次規則起草修訂中,最核心的看點之一是將企業債納入體系。
比如,《審核規則》統一了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審核標準與流程,強化以償債能力為重點的信息披露要求,優化審核流程,構建公開透明、規范有序、廉潔高效的公司債券審核制度體系。
《上市規則》統一了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上市標準與流程,強化募投項目存續期信息披露要求,優化信息披露監管安排,取消暫緩和豁免披露前置程序,調整自律監管措施類型。《適當性辦法》主要修訂內容是明確企業債券投資者適當性安排與公司債券保持一致。
承銷機構業務分離
滬深交易所還對修訂的主要內容進行了更多具體的介紹。其中,承銷機構業務分離等制度內容也受到市場機構關注。
《債券審核規則》主要統一公司債券發行上市審核安排,提高審核質效,促進協同發展。
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明確企業債券納入規則適用范圍,企業債券申報方式、發行條件、審核內容、審核程序等相關要求與公司債券總體一致。二是進一步強化以償債能力為重點的信息披露要求,提高申報文件披露內容針對性。三是完善發行審核注冊程序,明確暫緩或者暫停發行的恢復程序,并按照最新上位規則要求,對受理環節和中止審核情形進行適應性調整。
《債券發行承銷規則》根據債券發行規律和特點,對承銷機構履職規范、發行承銷程序、自律監管要求等作出總體規定。
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明確了承銷機構業務分離、內控制度、集體決策、底稿備查等履職管理要求。二是進一步明確發行備案相關時限、備案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推動發行備案過程更加規范、透明、可預期。三是全面規范債券簿記建檔發行,明確簿記建檔應當使用深交所簿記建檔系統,并對簿記管理人、簿記時間、簿記參與方式、內部監督等提出規范性要求。
《債券上市規則》修訂了債券存續期管理相關要求,主要調整了以下事項:一是簡化企業債券上市申請材料;二是重點關注存續期募投項目建設和運營情況,增加募投項目發生重大變化的臨時信息披露要求;三是完善暫緩披露和豁免披露安排;四是優化自律監管措施。
此外,《債券掛牌規則》主要是參照《債券上市規則》,對信息披露和自律監管措施相關條款進行同步調整。《適當性辦法》主要修訂內容是明確企業債券投資者適當性安排與公司債券保持一致。
上交所表示,本次規則公開征求意見后,上交所將做好相關反饋意見的收集評估和吸收采納工作,及時發布相關業務規則,建立健全公司債券規則體系。下一步,上交所將在中國證監會的指導下,繼續做好相關配套準備工作,穩妥有序做好企業債券發行審核職責承接。
深交所表示,深交所將充分聽取市場各方意見,研究吸收合理建議,履行相關程序后盡快發布實施。同時,進一步夯實制度基礎,抓緊推進公司債券各項配套業務指引修訂工作,協同發揮公司(企業)債券功能優勢,更好支持重大項目建設,助力提升債券市場服務國家戰略和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能力。
責編:楊喻程
校對:蘇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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