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屬于人類重要的文化創造成果,具有獨特的歷史,科學,景觀,文化,經濟,軍事,政治,社會,文學,情感等價值為此,地名及地名文化遺產管理同樣具有廣泛的社會現實及未來意義

最近幾天,國務院公布了新修訂的《地名管理條例》,這是我國在法治化軌道上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地名管理的重要舉措《條例》中有多處內容涉及地名文化保護,強調地名管理本身就含有傳承發展中華優秀文化的作用同時,在《條例》中專設有地名文化保護一章,要求加強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并將符合條件的地名文化遺產依法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范圍
第一,地名是重要的文化遺產,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載體和見證中華文化及中華文明是世界上重要的,連續發展的文化與文明共同體,創造和傳承了大量有豐富文化內涵的地名,如夏王朝建立期間發生的重要史事大禹與天下諸侯集會的禹會村地名迄今保存,由此帶來極有價值的考古發現,3000多年前商代甲骨文中所載的不少地名至今仍然在使用,全國千年以上的老地名分布在無數的城鄉聚落,山川湖海等不同地域,展現著中華民族在不同時代對生存空間的開發,認知和創造這些老地名中包含著極其豐厚的文化內涵,堪稱中華文明的寶庫,是當代傳承優秀文化,增強文化自信,建設文化強國的重要資源2013年12月,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提出,要保護和弘揚傳統優秀文化,延續城市歷史文脈《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的相關規定都體現了地名管理在傳承中華優秀文化及文化保護上的重要性在第三條所列八類地名中,幾乎每一類都包含有豐富的傳統文化,也可以說,離開地名文化,我國今天的地名科學管理系統和地理辨識系統難以成立,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也不復完整因此,地名管理已經成為保護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服務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工作
第二,《條例》對如何做好地名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作出了多方面的安排一是在《條例》第四條中規定地名應當保持相對穩定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對地名進行命名,更名,即地名管理中要堅持保護,傳承地名文化,不能擅自更名而導致優秀文化資源的損失二是《條例》第五條規定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護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反映當地地理,歷史和文化特征,尊重當地群眾意愿,方便生產生活,即地名命名中,應優先考慮傳承,使用當地歷史及文化資源,隨意起洋名的現象必須予以禁止三是《條例》第十條規定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體現中華歷史文脈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這更加明確要求對地名文化遺產實行嚴格保護
第三,地名文化遺產作為我國文化遺產的重要類型,應該得到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保護《條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條至二十七條專門就地名文化保護作出規定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8月,第九屆聯合國地名標準化會議的4號決議就以地名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為主題,認定地名具有非物質文化遺產性質,號召全球各國地名管理機構努力將地名納入非遺保護對象,也建議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有關方面接納這些非遺類地名遺產我國有的城市已經將老地名納入非遺保護對象,如2007年11月,南京市公布第一批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時,其中就包含了南京老地名,2008年,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南京市地名管理條例》中也決定把極具歷史文化價值的地名,由市地名委員會組織評審,經公示后形成非物質文化遺產地名保護名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南京市的做法受到廣大市民的高度贊譽,也得到了民政部的充分肯定和聯合國地名組織的關注2018年,筆者在全國兩會期間,提交了關于將地名納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體系的有關提案,國家有關部門對提案中相關建議給予了積極回復從《條例》相關內容看,將符合條件的地名文化遺產依法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范圍已成為國家行政法規的要求,此項工作必將得到全國各地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及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的高度重視與安排
同時,我們還必須認識到,地名文化遺產作為一種具備多方面價值的文化遺產,不僅僅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實際同樣具備物質文化遺產和歷史文化景觀的特征,因為任何一個地名文化遺產都與特定的人文或自然地理實體直接相關聯,包含著深厚多樣的綜合文化內涵為此,《條例》第二十五條提出制定保護名錄的工作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必將使地名文化遺產與工業遺產,農業文化遺產,灌溉工程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等一樣,成為保護,傳承,弘揚中華優秀文化的重要資源和領域,讓地名文化遺產在服務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人民日常生活,文化旅游和國際交流交往等需要的同時,充分發揮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重要作用
總之,《條例》的修訂出臺,標志著我國地名管理及優秀地名文化的保護,傳承,弘揚事業已進入一個新的歷史時期,我國地名管理工作將不斷取得新的成就,地名文化遺產及保護名錄也會在展現中華民族經驗智慧和獨特創造,推動文化自信和文化繁榮上發揮積極作用。
阮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研究中心是平遙縣與同濟大學合作項目,旨在借助同濟大學專家團隊和文化遺產保護經驗,對平遙世界遺產城的保護發展現狀進行評估,推動平遙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發展機制創新,逐步探索形成“世界遺產”保護發展的“中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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